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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的律师以时间忙拖延开庭时间

请律师 作者:燕婉小哥哥 2022-07-06 07:52:37

律师说法院已经受理但一直联系不上法官,没有开庭日期,这种情况下律师构成渎职吗

大概率没有渎职。

主要有两个理由。

第一个理由,法院现在的工作模式是,收完材料先审查大量的时间,审查通过也不正式立案,而是转入一个遥遥无期的诉前调解程序,目的就是为了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所以很可能在法院的诉前调解程序,大量案件正式生成案号可能需要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对于这个问题,律师是没法解决的,要么冒着进大牢的风险托关系;要么冒着丢饭碗的风险举报法院不立案,一旦举报本地法院,这个律师的职业生涯也就完蛋了,外地法院则无所谓,所以有时候找外地律师会有奇效。

第二个理由,就是律师其实也想加快案件进度,一个案子一个月办完和一年办完是完全不同的,加快案件进度可以让律师有时间接更多的案子,这就等于就是多赚钱。

一个案子拖个两年三年,虽然律师开庭次数可能相同,但是需要做大量的其他工作,专业工作包括保全续期等程序事宜,非专业工作还包括安抚当事人。这样就等于收一个案子的钱,却做了两三个案子的工作量,还耽误接其他案子,绝对得不偿失。

所以你的律师大概率没有渎职。

我建议你和律师详细了解当地法院的立案程序。如果问题确实出在法院身上,而律师又有顾虑,我建议你依法维权,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投诉,以加快立案效率。

立案效率低,一方面是法院工作压力大,另一方面也是当事人对法院违规不立案的纵容。

再这么搞下去,司法体系会整体崩塌的,最高层已经提出来中国不能成为一个诉讼大国,这就是司法机关自己坑了自己。

司法机关千万别觉得把案件压力推出去就完事了,真的全推出去以后,司法机关会变成一个可有可无的部门,其编制与经费都将大幅缩减。看看检察院反贪反渎职能移交后有多着急,法院的审判、执行、破产职能如果也被拆分移交了,那画面才是不敢想象。

法院为啥开庭时间往后推迟

第二百零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

到庭,调取新的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

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你说到的因为疫情原因属于第206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的情形,2020年新冠刚开始的时候,最高院相关指导意见中就把新冠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可以中止审理。至于会不会因为其他原因延期审理或者中止审理,不得而知。

如何看待「因律师开庭迟到6分钟,海南省高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几个很粗略的意见:

1、及时到庭是对执业律师最基本的要求,未及时到庭可能会引发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

案件中,原告若未及时到庭,可能导致起诉按撤诉处理;被告若未及时到庭,可能导致缺席审判。

相关法条在《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一百四十四条,此处不列。

因此,

仅就迟到撤诉而言,法院不过是正常行使权力,维护庭审秩序

,用“知乎体”来说,

“等你是情份,不等你是本份”

,个别律师应加强对开庭秩序的重视。

2、但是就本例来说,情况又大不一样,因为

海南省高院此次裁定撤诉的都是上诉(二审)案件。

《民事诉讼法》中,对当事人不到庭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一审程序,

对于二审程序中上诉人不到庭如何处理,立法上并无直接规定,实践中法院主要参照一审原告未到庭的规定处理。

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必须注意的是,这是对一审法律规定的一种“沿用”,既然是沿用,在具体的个案中就需要考虑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差异。

虽然实践中包括最高院在内都“自然而然”地将该规定适用于二审程序,但是法院在适用上述法条,裁定上诉人代理人未到庭按撤诉处理时,理应考虑到一审与二审的不同;因此

同样面对未到庭情况,理应更为慎重

(参考案例:最高院公报案例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3、提到前述第2点的原因是:在我国审判制度的设计中,一审案件原告撤诉与二审上诉案件上诉人撤诉有着

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审按撤回上诉处理后果的严重程度远甚于一审按撤诉处理

,这也是本例主要的争议焦点。

对于一审案件原告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以此而论,一审案件中原告代理人未到庭,其后果只是当事人需再次起诉而已,这个结果当然会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但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对其实体和诉讼权利产生重大影响。

然而如果在二审上诉案件中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未到庭按撤诉处理”之规定,由于二审程序固有的上诉期限的规定,实际上

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是原一审判决生效

相当于上诉人因律师或个人失误被“剥夺”了上诉权

,也就是求解法官提到的“

按撤诉处理会导致当事人失去一般程序救济的途径”,其严重程度远甚于一审按撤诉处理。

从这个角度说,如果仅仅是上诉代理律师个人失职未到庭,我支持对该名律师予以严惩,法院亦可通报当地律师协会,要求律协内部进行惩戒,但一律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虽然于法有据,似乎过于严苛、略有欠妥;对于原上诉人而言,也是一场无妄之灾。

4、很感谢题主分享本题的微信报道,但是不知为何在检索本题时我无论如何(包括通过最高院链接)也无法进入海南法院网(

http://www.

hicourt.gov.cn/

)查询相关信息。

不太清楚是我个人的网络问题还是怎样。

为了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全导致答案错漏,这里特地说明一下,本答案仅依据提问微信连接及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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