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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法采矿罪请辩护律师哪家好,广东省打击非法采矿

请律师 作者:昔晨朗 2023-02-18 09:10:49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广州非法采矿罪请辩护律师哪家好,以及广东省打击非法采矿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非法采矿罪的案例

非法采矿罪案例分析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68年11月22日,汉族,小学毕业,住禹州市磨街乡尚沟村,农民。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于2004年3月2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军奇,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04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振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田军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997年10月至2004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本村的铝石矿,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达30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承包这个矿之前已有几个人开采过,起诉书认定的价值过大,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至2004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组织工人开采和承包给他人开采的方式,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达3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无证开采铝石矿的事实;证人李进法、王青年、李民选的证言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相一致;禹州市国土资源局技术服务中心对被告人李某开采矿坑的测量报告、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李某无证采矿进行认定的请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该矿测量报告的认定函,经鉴定,李某破坏矿产资源价值60.4万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铝石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对指控的数额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辩称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3月23日起至2005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非法采矿十几万元能判几年

根据相关规定以违反了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我朋友帮人在打工,被公安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刑事拘留31天了,老板不知

关押31天人没有出来,一般已经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长可以到37天逮捕,建议尽早主律师介入辩护。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 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吴选男律师怎么样

吴选男律师(15103664625),女,海南海口人,海南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广东国晖(海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为海南省人民政府综合服务热线12345管理中心、海南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海南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办公室、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南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海南壹叶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曾办理过汕头市潮阳区某建筑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曾某和费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徐某与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汕头市潮阳区某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海口某物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代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陈某与康某买卖合同纠纷,海南某农场有限公司与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海口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代理过黄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夏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羊某涉嫌滥伐林木罪,陈某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开设赌场罪,朱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刑事案件,均获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盗窃国家砂石资源罪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管东平:

现在关在哪里的看守所,家属拘留通知书收到没

为他委托辩护律师,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

(一)向公安机关(检察院)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术有专攻,案例为王

术有专攻,案例为王---胡建平律师简介

胡建平, 1968年8月29日生,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历,1995年辞去公职,开始投身律师行业,系山西建志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几十年如一日,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秉持“三有”辩护理念,力求案案经典。

作为刑辩律师,大的挑战是没有固定的客户,唯有技艺精湛,认真负责,才能获得市场的尊重,正所谓,赢在法庭,胜在专业。

作家美丽的语言是作品,律师美丽的语言是案例。

无罪辩护成功的,累计25 件:

1.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某县原看守所所长王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2.为涉嫌贪污罪的柳林县城关镇某村委主任杜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3.为涉嫌盗窃罪的中阳县宁乡镇尚家峪村任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4.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交口县任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5.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交口县陈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6.为涉嫌非法行医罪的临县徐XX辩护(历经三年,终采纳律师意见,宣告无罪)

7.为离石县某村委主任闫XX辩护(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主动撤销指控)

8.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柳林县赵XX提供法律帮助(经与办案单位交涉,当天被释放)

9.为涉嫌强奸罪的柳林县段某某辩护[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撤诉]

10.为涉嫌贪污罪的原中阳县某村支部书记曹某某辩护[开庭后,检察机关撤诉]

11.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冯某某辩护(无罪)

12.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煤老板刘某某辩护(无罪)

13.为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古交宏远煤矿有限公司辩护(无罪)

14.为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冯某某辩护(审查起诉阶段采纳律师意见,无罪释放)

15.为涉嫌逃税2000万的刘某某辩护(经两次退补,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做出不起诉决定)

16.为涉嫌合同诈骗240万的王某某辩护(检察机关撤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17.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贺某某辩护(检察机关撤诉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18.为涉嫌敲诈勒索2亿元的刘某某辩护(无罪)

19.为涉嫌诈骗500万的李某某辩护(无罪)

20.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王某某辩护(经两次退补后撤销案件)

21.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农科院某研究所的财务科长辩护(开庭后,检察机关撤诉)

22.为涉嫌诉讼诈骗300万元的任某某辩护,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3.为涉嫌故意伤害的田某某辩护(无罪)

24.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的王某某辩护(不起诉)

25.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冯某某辩护(无罪)

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1.为震惊中外的山西文水假酒案的主犯王X辩护

2.为名列太原市99年度十大要案之一的华宇购物中心爆炸案的第二被告郑XX辩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审改判为四年]

为山西燕子帮执法长老高XX辩护[指控的两项罪名,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宣告无罪,寻衅滋事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3.为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窝藏罪的某县公安局领导辩护[前两项指控被宣告无罪,窝藏罪被免于刑事处分]

4.为轰动全国的山西中阳乔家沟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的主犯张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从轻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5.为发生在307国道柳沟收费站的山西第一起以驾车冲卡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的被告人王XX辩护

6.为绑架山西大土河煤焦集团总公司董事长之子,索要赎金二百余万元的第一被告赵XX辩护[采纳律师就程序方面的辩护人意见,庭审后检察机关撤诉]

7.为中央电视台《血色黄昏》专题报道的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某县征费所稽查队长某某辩护[被判缓刑]

为太原市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五项罪名的刘某某辩护。

8.为冀城特大爆炸案的主犯温某某辩护

9.为2012年公安部督办的第9号涉嫌非法集资20亿的王某某辩护

10.为2014年公安部猎狐行动第一个回国自首的7.28金融票据诈骗案的朱某某辩护

11.为张志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第二被告张某某辩护

12.为7.14专案(陈鸿志黑社会性组织)凌志公司安保处处长白某某辩护

13.为7.30专案(王世君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薛某某辩护

14.为马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积极参加者赵某某辩护。

15.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张某某辩护。(庭审后,检察院主动撤回了涉黑指控)

16.为308专案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李某某辩护(审查起诉阶段脱黑)

17.为涉嫌非法集资近20亿的牛某某辩护

相对典型的刑事案件还有:

1.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临县成XX辩护(在一片喊杀声中,面对律师提出的重重疑点,一审法院终于刀下留人,判其死缓)

2.为涉嫌绑架罪的中阳县宁乡镇刘家坪村的王XX进行二审辩护(一审按绑架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二审采纳律师意见,按抢劫未遂判三年有期徒刑)

3.在惨绝人寰的某县职业中学薛XX杀人案中,为受害人一方代理(戳穿被告人伪装精神病的假象,终被处以极刑]

4.为发生在离石市稻香村酒店的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的高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按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5.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中阳县枝柯镇马家峪村的张XX辩护(鉴于律师提出的疑点无法排除,所有被告均幸免于极刑.)

6.为涉嫌敲诈勒索(致人死亡)罪的方山县的李XX辩护(采纳律师意见,从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7.为涉嫌故意伤害(重伤)罪的离石市的张XX辩护(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法院虽未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但终以缓刑方式让被告回归社会)

8.为涉嫌暴力取证罪的某县公安局干警高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分]

9.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某县看守所干警柴某辩护[免于刑事处分]

为涉嫌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的某县交警大队干警刘某某辩护[缓刑]

10.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柳林某某煤矿矿长朱某某辩护[缓刑]

11.为涉嫌抢劫、杀人、绑架罪的孝义市刘某某辩护[一审被判极刑后,在重审期间家属委托本律师辩护,改判死缓]

12.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的原联盛集团保安宋某某辩护[其中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宣告无罪]

13.为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太原某局干部郭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14.为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某县乡镇企业局副局长郝某某辩护[历经二审,不予追诉]

15.为涉嫌盗窃罪的任某某辩护(一审按盗窃罪判处十一年,经二审发回重审后,采纳律师意见,按诈骗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16.为涉嫌盗窃罪的太钢王某某、众力公司赵某某、柳林梁某某辩护(若按指控罪名,对应刑期均在十年以上,此三案均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按职务侵占罪论处,轻者仅处刑六个月,重者也为五年半)

17.为涉嫌贪污罪的某市烟草公司经理辩护(一审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后,二审采纳律师意见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18.为涉嫌贪污罪的某国土局士干部李某某辩护(初审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19.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煤管局某干部曹某某辩护(采纳律师意见,免于刑事处罚)

20.为涉嫌强奸罪的张某某辩护(一审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三年零六个月)

21.为涉嫌贪污罪的某县司法局局长刘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22.为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某县税务局局长穆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23.为公安厅督办的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某公安派出所所长张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24.为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罪的李某某辩护(一审采纳律师部分辩护意见,数罪并罚判处八年,二审采纳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寻衅滋事被宣告无罪,开设赌场变更为聚众赌博,同时剔除了部分非法拘禁事实,减为四年半)

25.为涉嫌贪污罪的某县民政局干部高某某辩护(初审判十年有期徒刑,经两次重审,终改判为三年有期徒刑)

26.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某县安监局干部闫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27.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某县劳动局干部郑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28.为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的吕梁市孙某某辩护[寻衅滋事被宣告无罪、强迫交易被判缓刑]

29.为涉嫌挪用公款320万的霍某某辩护(免于刑事处分)

为涉嫌受贿罪某国企项目经理辩护(改变定性,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0.为涉嫌受贿的某交通局局长辩护,(一审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由,中止审理)

31.为涉嫌贷款诈骗逾1000万的郭某某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改变定性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重罪改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三年以下的轻罪)

32.为涉嫌职务侵占5000余万元的杨某某辩护(改变定性,从原判十一年改为四年)

33.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薛某某辩护(减轻处罚,判七年有期徒刑)

34.为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某法院执行局长张某某辩护(挪用公款宣告无罪,受贿核减85万元)

35.为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的某市旅游局总工周某某辩护(一审判处八年,二审改判四年)

36.为涉嫌受贿、行贿、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某公安局经侦大队长辩护(三罪变两罪,从轻判处五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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