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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起诉状请律师,民事起诉状探视权

请律师 作者:栾凌青 2023-02-17 13:07:49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探视权起诉状请律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民事起诉状探视权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探视权起诉状怎么写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解答:

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等权利。其起诉状主要包括:

1、标题;

2、原、被告的身份信息;

3、诉讼请求;

4、事实与理由。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探望权起诉状

导语:探望权,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下面是我收集的探望权起诉状范例,欢迎参考。

探望权起诉状范例(一)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事实与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法院

具状人:周××

×年×月×日

探望权起诉状范例(二)

原告:刘XX

被告:叶xx

案由:探望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规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 (具体方案为:1、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每周六上午十点原告至被告处接孩子 回原告处,每周日上午十点送回被告处;2、每两年和孩子一起过一个中秋节、春节,陪同期限以国家法定放假期限为准;3、每年暑假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 三十天,每年寒假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十天;4、每年国庆节由原告连续共同 生活三天。)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 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经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约定:婚生女叶 乂抚养权归被告叶乂乂,原告有探视权,且只需提前一到两天告知即可探视。双 方离婚后,被告叶幻(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的义务,剥夺了 原告与女儿相处及女儿享有母爱的权利,损害了亲权,对女儿身心的'健康成长 极为不利。虽然原告与被告离婚,但是原告希望并请求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女 儿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母爱关怀与教育,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探视权起诉找律师需要多少钱?

一、 探视权 起诉 找律师 需要多少钱? 探视权起诉找律师的费用是根据合同协议来约定的,一般起诉的案件受理费,可由败诉方承担,对于 律师 费,一般由委托的相对人承担。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 抚养 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 二、婚后又 再婚 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第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 离婚 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 抚养费 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第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第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三、探视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夫妻双方离婚后,应当对 子女抚养权 进行分隔,其中,不负责抚养的一方享有子女探视权,如果抚养方不给予不抚养方子女探视权显然是不合理的,具体的探视权情况应当在 离婚协议 中加以明确。实在无法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的,需要提交司法机关进行审判,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离婚探视权起诉状

离婚后,被拒绝探视孩子的一方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下面是我整理的几篇关于离婚探视权的起诉状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探视权起诉状一

原告:张三,男,汉族, 19xx 月xx日生,住址:邢台xx 县xx 电话:159xxxxxx 被告:李四,女,汉族, 19xx 日生,住址:栾城县柳林屯乡xx 村,电话: 187xxxxxx 诉讼请求 民事诉状原告:张三,男,汉族,19xx 月xx日生,住址:邢台xx 县xx 村,电话:159xxxxxx 被告:李四,女,汉族,19xx 日生,住址:栾城县柳林屯乡xx村,电话:187xxxxxx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所载明的义务,不得阻拦原告随时看望孩子。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与2013 日签订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婚生儿子岳佳泽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 元。

但现在被告无故阻拦原告探望孩子,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

另原告每月工资只有2000 元,自身生活尚且捉襟见肘,所以难以承担每月1500 养费。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望判令支持。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探视权起诉状二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

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事实与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

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法院

具状人: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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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探视权?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

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

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视、关心子女或与子女短时间共同生活,可以与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时,通过探视子女,对子女进行教育,还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双方的'爱,减少家庭破裂给他们造成的心灵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二、离婚后被拒绝探视孩子怎么办?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25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去法院起诉恢复娃儿的探视权需要请律师吗

法律主观: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 起诉书 ,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 身份证 、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 结婚证 等 证据 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 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3、证明原告 诉讼 主张的证据。 离婚证 、 离婚协议 等。 4、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5、 立案 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6、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 诉讼费用 ,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7、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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