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江南app地址官方计划  > 请律师 >

关于故意杀人案请律师辩护的信息

请律师 作者:宝宜修 2023-02-15 13:27:52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故意杀人案请律师辩护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故意杀人罪 辩护词 可以参考以下模板,这是成功的典范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受被告人张某家属的委托,我担任张某的 辩护人 ,依法参加 诉讼 。开庭前,我仔细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对 无锡 市人民检察院锡检诉刑诉(2009)20号 起诉书 指控张某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现结合本案中的事实以及张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系 自首 ,能够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法庭认罪态度较好。 在案 证据 表明,张某归案是在公安机关还尚未掌握、确定本案嫌疑犯,是在公安机关向张某进行询问时,主动供述了在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 立功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上述情况应以自首论。根据我国 刑法 第67条规定,辩护人建议给予被告人减轻刑事处罚。 案发后,在辩护人会见中,被告人能够真诚悔罪,对以往度过的糊涂人生表示憎恨,对自己一时冲动犯下的严重罪行表示深深地忏悔。被告人也一再表示希望法庭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 二、被告人张某犯罪的动机、成因 在案证据表明,张某与杨某曾是一对恋人,并且长期 同居 过,俗语说一日夫妻百日恩,那么是什么让张某亲手将有着亲密关系的恋人杀死?通过辩护人的调查和了解,我们发现到: 1、被告人张某杀人并不是图谋杨某的财产,在案证据表明,杨某两次来 江阴 是取已经到期的银行存款,张某对她取钱也是非常清楚。案发后,张某对被害人杨某存折上的存款并未进行转移或者取出,而是直接将存折丢弃,其主观上并非是谋财害命。 2、被告人张某与杨某存在着畸形的姘居关系。就被告人来讲,张某10多年前与妻子 离婚 ,女儿和妻子都已经离开江阴一直未曾见面,张某10多年来一直过着没有工作、单身生活。而被害人杨某有过三次婚姻史,跟目前的丈夫共生育两个小孩。一个是离过婚的孤身汉,一个是婚姻尚存、有着丈夫和孩子、家庭感情尚好的妻子,两人却从2004年开始时断时续的保持着常人无法理解的姘居关系。在案证据表明,两人从2005年至2006年同居,此后,还到 上海 与杨某一起过年。我们无法得知杨某对张某的真实感情,但就张某来讲,对杨某是真心喜欢的,据张某和李某的陈述,张某有过与杨某 结婚 成家的想法,另据张某自述,曾经给了杨某6万块钱,但由于某种原因,张某的结婚愿望没有实现,张某对罗的喜欢逐渐由爱变恨。 3、被告人张某长期处于社会底层边缘。张某自10多年前离婚以来,一直处于孤身状态。其还因离婚失去工作,这么多年来没有经济来源,仅仅依赖卖房款过日。从2003年起张某就居住在村委搭建的简易过渡房,从证据中的照片上可以看到,被告人居住的地方,面积十多个平方,屋内家徒四壁,值钱的财物仅仅是一辆电动车。 4、在案证据表明,案发时两人为钱发生了激烈的口头争执,进而发展到双方肢体冲突,从而导致张某一时情急和冲动,失手造成了本案的悲剧发生。 综上四点,辩护人认为,张某因与杨某的长期畸形恋爱关系得不到回报,产生了愤恨,这是张某杀人的内在因素。同时,我们也看到面对急剧变化的现时社会,张某本来美满的家庭破碎,又没有固定职业,经济上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而社会生活长期脱离社会的正常管理,缺乏社会、家庭的关爱、温暖和约束,因而社会认知水平偏离正常轨道,成为生命价值严重虚脱的人。这种精神上的流浪与生活上的无所依靠,就很容易产生心理偏激,而精神压抑久了,一旦发生争执被告人极易失控走向极端。这是被告人犯下此严重罪行的外在原因。从被告人的这两个原因来看,本案的被告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上都不同于其他故意杀人类型案件,这一点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本案被告人系初次受审,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尚好。 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这里本辩护人向家属表示慰问,也诚恳的请求家属对被告人张某予以原谅。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犯罪的动机、起因,辩护人请求法庭给予张某从轻刑事处罚。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 律师 事务所 ××年×月×日

假如一个杀人犯杀了一家三口,你作为律师,该不该为他辩护?

律师本人知道该不该为他辩护,但一般百姓可能不理解这是因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但又不知道怎样为自己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分子杀了一家三口,罪大恶极,庭审前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不是律师所决定的事项。至于律师该不该为其辩护,也有他们选择的权利,可是为了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律师辩护也是法定程序所规定的必要环节。当然,于法规定明确,体现了法制理念精神和社会文明程度。于理,受害人家属和社会民众,出于对死者的同情,也不难理解吧?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对案件予以控诉和辩护,最后作出审判亦是人民法院。控辩双方的唇枪舌战亦是生动的“法律课”。律师依法接受“故意杀人罪”之被告人聘请,为其辩护并无不当!既是职业使然;亦有经济收入。再说,审判权利在人民法院。且忌不要道德“绑架”!

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制度,都需要设立专业的辩护制度,否则,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的泛滥,而冤假错案泛滥的后果,是国家权威的损耗以及民众对其合理性的怀疑,最后是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通俗地将,律师群体孜孜不倦所维护的并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体利益,而是整个社会的制度价值,没有了专业律师刑事案件辩护制度,整个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公权力将没有任何制约,每个公民都可能成为这种失衡制度的受害者。

故意杀人罪辩护

任何一个 刑事犯罪 ,其委托的 刑事辩护律师 几乎都会向法院提交一份相应的 辩护词 ,从 证据 与现场勘验出发,阐述自己的观点,帮助 犯罪嫌疑人 进行罪轻甚至无罪的辩护。以下 故意杀人罪 辩护词范文仅供参考。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华融 律师 事务所接受 郑州 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们担任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周某某的 一审 辩护人 。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们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辩护人对 公诉 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根据《律师法》《 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材料或者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存在以下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 1.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从2002年开始 同居 共同生活至案发前,长达六年,在此期间,双方俨然就是一对恩爱夫妻,从未发生过任何矛 盾。在案发当天傍晚,被害人在接到陈某某的电话以后,非要出去,被告人得知是被害人男朋友陈某某后,不想让他出去,但被害人表示非让出去,但被害人康某某 不仅不听被告人的话,还说:“非要出去,要么让我出去要么把我勒死”,被害人这种不恰当的说话方式,刺激了被告人,导致被告人采取了过激的行为,因此,辩 护人认为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 2.被告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主观故意上属于 间接故意。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显示,被告人作案当时曾有:如果她死了,我也就不活了的想法。事后,被告人就自己吃了大量的安眠药想了结此生。被告 人主观上并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的犯罪目的,而是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抱着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是属于间接故意。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又是间接故意,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和那些有预谋、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有所区别,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被害人和被告人共同生活六年多,双方感情很好,并且得到双方家人的许可,准备 结婚 ,此时,被害人和陈某某有感情上的来往,导致该案的发生,被害人的过错是导 致该案发生的直接导火线,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因 婚姻家庭 、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 杀人犯罪 ,适用 死刑 一定要 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 死刑立即执行 。”虽然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不是夫妻关系,但是由于在一起共同生活六七年,在与婚姻家庭矛盾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双方除了没有办理 婚姻登记 手续之外在其他诸如情感、经济、社会交往等问题上并无本质区别。因此,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该情节,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周某某悔罪态度非常好,当庭愿意认罪伏法。从周某某杀害康某某开始,就想畏罪自杀,也实施了自杀行为,只是由于意外原因没有死,充分体现了被告人周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和积极的悔罪表现。同时,在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进行了强烈的思想挣扎,也向其哥哥发短信想去 自首 ,但还没等去自首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被抓获后,先后的几次询问笔录都如实、完整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没有任何隐瞒。 公诉人 的公诉意见中也予以认定。因此望法院充分考虑该情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之前没有受过任何法律处分,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和被告人周某某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周某某在此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前科,无参与任何邪教组织,无参加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属于初犯、偶犯;同时,在抓获被告人时,被告人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该情节,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本案中,被告人的叔叔向侦查人员提供有效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顺利抓获被告人的情节,节约了侦查机关的时间和精力,对本案的侦破以及被告人的到案起了积极作用。作 为被告人的直系亲属从人情伦理角度,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在压力之下仍然选择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除了对司法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之外,也存有为犯罪人减轻 罪责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对价要求心理。因此,这种犯罪人亲属协助抓捕行为与一般的社会公众协助抓捕是有差别的,虽然不能认定被告人为自首,根据以往的判 例,在量刑时应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家中有年迈73岁的父亲和70岁的母亲两位老人,还有一个刚满10岁的儿子,均特别需要被告人来 赡养 和 抚养 ,鉴于此种情况,希望法庭能给予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为其年迈70多岁的老父母养老送终,抚养尚未成年的儿子长大成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但是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时的成因及主观心理、被害人一定的过错、以及被告人所具有的其他特殊情节,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回报社会,回报家中的父母和儿子,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谢谢! 辩护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 刘 夫 律师 二__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刑事犯罪的辩护词,一般都是由委托的刑辩律师或法援律师作出的。律师可以在辩护词中提出自己的观点,当然也是从实际和证据处罚,希望法庭能够对犯罪嫌疑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等等。

一个杀人犯杀了一家三口,作为律师,该不该为他辩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分子杀了一家三口,罪大恶极,庭审前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不是律师所决定的事项。

至于律师该不该为其辩护,也有他们选择的权利,可是为了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律师辩护也是法定程序所规定的必要环节。

当然,于法规定明确,体现了法制理念精神和 社会 文明程度。于理,受害人家属和 社会 民众,出于对死者的同情,也不难理解吧?

及其对于犯罪分子的恨之入骨心理考量,面对律师为其辩护的行为,产生抵触情绪也是一种正常现象吧?

想必为其代理的辩护律师,也会因为 社会 民众的舆论发声,而形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吧?但是,无论如何,案件的审理还是要在法律框架内,公正进行的。

尽管杀人犯杀了一家三口,手段极其残忍,但是作为律师,只要家属聘请,律师必须接受委托为其辩护。

一个杀人犯杀了一家三口,作为律师,该不该为他辩护?

我以为律师是一种职业,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是一种权利,任何人皆不能剥夺被告人辩护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聘请律师或是自我辩护的权力。

辩护: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实为其辩解;在法庭上否定原告申诉的正确性。

刑事辩护:指反驳控诉,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一个人犯“故意杀人罪”,杀害一家三口,罪恶滔天!虽说如此,他依法仍然拥有“辩护权”。他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亦可自我辩护。假若被告人自辩不能,同时亦没有聘请律师的经济能力,人民法院亦会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对案件予以控诉和辩护,最后作出审判亦是人民法院。控辩双方的唇枪舌战亦是生动的“法律课”。

律师依法接受“故意杀人罪”之被告人聘请,为其辩护并无不当!既是职业使然;亦有经济收入。再说,审判权利在人民法院。且忌不要道德“绑架”!

每一个职业律师,估计都曾经被问到过一个问题,“你为什么会为坏人讲话?”不同的律师对此问题回答不同,当年我在课堂上面对某学校法学院近200名年青学生的回答是,坏人只应该受到他应该受到的惩罚,对一个犯了小错的人施以重罚是不公平的。

如今想来,这个回答并不全面,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制度,都需要设立专业的辩护制度,否则,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的泛滥,而冤假错案泛滥的后果,是国家权威的损耗以及民众对其合理性的怀疑,最后是 社会 秩序的严重破坏。

通俗地将,律师群体孜孜不倦所维护的并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体利益,而是整个 社会 的制度价值,没有了专业律师刑事案件辩护制度,整个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公权力将没有任何制约,每个公民都可能成为这种失衡制度的受害者。

一个杀人犯杀了一家三口,作为律师,该不该为他辩护?

我也是一名律师,我的回答是:要为他辩护。

我相信很多人会想不通,既然该犯罪嫌疑人杀害三人,会被判处死刑或死缓,这是他违反国家法律应当受到的惩罚,不应当为他进行辩护。而我作为一名专业的律师,将从下列方面进行阐述:

1、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上,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人人权和自由。使司法机关不得任意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进行剥夺。

2、《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要有律师委托代理。由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司法机关在案件承办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维护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综上,律师的委托代理,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是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码字不易,认同观点,评论加关注

虽然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但接不接受委托是律师的权利,反正我是不会接的。但如果是司法局指定我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还真是不能不接。

一个杀人犯杀了一家三口,作为律师只要接受了当事人委托,就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其辩护,这是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

在法院判决他死刑之前(很大概率),他还只是一名犯罪嫌疑人!失去一部分权利。但是法律赋予他该享有的权利他还需要享受!让他心服口服的接受法律惩处!

第一,搞清楚他的作案动机。为什么酿造如此惨剧。把对他有可能从轻减轻的情节问清楚。比如是否有特殊原因以及隐情包含其中。同时我也会问清楚为什么不找直接当事人,而去残害无辜的他人,尤其是孩子!

通常通过一些极端个例的案件,会发现整个 社会 存在的共性特征。然后我会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将此案例详细分析。通过新闻媒体等广而告之。让老百姓看到此类事件的处置方式以及带来的后果。

这也是我跟我的当事人在辩护期间能做到的积极贡献!

第二,我会考虑劝说他考虑判罚以后的事情。来做到有可能较轻他的处罚。比如,酿成惨剧后,在精神上物质上尽可能,尽全力的弥补受害一方的损失。尽可能的为受害人争取一点点弥补!这是我做此项劝说与辩护的根本原因!至于他履行承诺后,有没有从轻处理,那是法院的事!

事情已经发生后,就没有了回头路。只能是接受的同时反思。我出发点就是在精神上,物质上尽最大努力争取一点。也算是顺应法律的本意!

第三,我会提前为他考虑器官捐献的问题。并且站在专业人士的角度,让他为这个 社会 做出最后的一点剩余价值!当然了,这个在量刑判罚的从轻处理至于后期如何认定,那是法官的事。

虽然现在不提倡不鼓励死刑犯捐献器官。但是也没有反对捐献!但是如果我的当事人还有良知的话。我相信他会仔细考虑我的建议。为自己做最后的一点救赎!

建议我们在做出一个脱离自己掌控的决定时,冷静几秒钟,喝杯水,抽根烟!就有可能改变所有!学会掌控自己也是一门每个人都要学会并且熟练掌握的基本技能!自律自省自强!学法懂法守法!

律师为什么要给杀人犯辩护? 确实,有不少案件,明知道辩护不能改变结果,如杀害多名小学生的凶手,如驾车冲进人群,碾死多人的罪犯,明知道他们会被判死,律师还要为他辩护。 第一,职责所在。警察职责是制止违法犯罪,保护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审查犯罪,保证无辜的人不被冤枉,法院的职责是审判犯罪,作出判决。律师的职责就是为罪犯辩护,虽然十恶不赦,但是他仍然有得到辩护的权利,律师不能拒绝履行职责。 第二,愿天下无冤。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近年来平反的冤案,说明了确实有冤案存在,甚至有的是重大冤情。律师参与,能在一定程度下预防冤案发生。律师参与,真的能够预防、减少冤杀案。 第三,为了被告人的利益。有的案件,虽然无法改变结果,但是被告人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有的时候,虽然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但是根据法律,他确实无罪。 被害人的思维里觉得自己有罪,但是根据律师的多年经验与法律素养知道其实被害人是无罪的。第四,宣传法治。通过律师工作,也能让 社会 公众从被告人角度出发理解法律。

如果你是律师,提出这样的问题,说明你对律师的作用特别是刑事辩护理解得还不是很到位。

任何一个人被刑事追究,都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律师辩护,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一项基本原则。

律师的辩护只是刑事诉讼控、辩、审关系中的一环,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律师站被告人的角度提出合理质疑,法官居中裁判。

法官居中裁判,应当不偏不倚,兼听则明,在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才能更好地认定事实和更准确地适用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参与诉讼履行辩护职责,可以更好地协助法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发挥其作用。

刑事诉讼涉及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必须慎之又慎,对证据的要求相当严格,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确然性证明标准,如果只有公诉方一面倒的指控,而无相应地抗辩,难以保证办成铁案。

除了对事实的认定,有时候同一个行为,该适用什么法律,同样有可能存在争议,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同样需要有一个“真理越辩越明”的过程。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事关人的生命,更应该慎之又慎,让被告人和律师充分辩护,才有可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作出经得起 历史 检验的判决结果。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及其亲属没有委托律师的,将由国家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为其辩护。

辩护制度是法治的重要组成,国家既然设立这一制度,责任认可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辩护,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法治进步的要求。

律师不是裁判者,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护,实质上也是协助法庭更好地查清事实和更准确适用法律,力争让无罪的人免受冤枉,让有罪之人罚当其罪。刑事诉讼中的控方和辩方在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希望实现不枉不纵,只是所站立场和角度不同而已,都是实现正义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写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XXX故意杀人一案二审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现就本案相关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鉴定和辨认的尖刀是否是作案凶器存在疑点。 二、关于XXX在芋头地捅刺被害人XX的案情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附卷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 三、X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防卫过当,应当定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四、XXX确实具有自首情节。 综上所述,XXX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为妥。因XXX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X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请求合议庭对XXX减轻处罚,判处XXX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 2013年9月20日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案请律师辩护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故意杀人案请律师辩护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江南平台app Copyright © 2016-2020 m.46east.com. Some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