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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的十三大误区,请律师的十三大误区是什么

请律师 作者:空湘灵 2023-02-15 11:01:5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请律师的十三大误区,以及请律师的十三大误区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请律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有哪些陷阱需要规避?

首先就是律师的专业素养,必须要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再到律师事务所之后,肯定是要先和律师进行交流的,在交流的过程中,可以多向律师提问一个专业性的问题,比方说对案件的了解,包括对事情的一个走向预期等等。通过律师的回答,就可以判断律师的专业素养以及他的一个逻辑能力怎么样了。

其次就是要保证律师本人和自己是没有利益冲突的,律师也是人,除了平常的工作之外,他们也会有自己的私生活,如果自己找的律师和对方当事人是亲戚朋友的话,那么律师在办理这件案件,那时候是很难做到全心全意为你去争取利益的。其次还要去看律师能不能满足自己想要的一个结果。

一请个律师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希望律师能够帮自己打印这场官司,但是有的律师他只是按照法律来办事的,很多时候他只是点到为止,不能够进一步的为这件事情去努力,所以在聘请律师之前,一定要充分的沟通,告诉律师你想要的结果就是打赢这场官司。如果律师告诉你,他只能按程序办事,或者是他没有办法达到你的想要的预期,那么还是最好去找其他的律师。?

因为现在很多地方请一个律师其实也并不便宜,所以在请律师的时候,一定要找一个和自己各方面都适合的律师,要不然就会让自己结束了官司,又赔了钱。这样是非常得不偿失的,所以在去事务所聘请律师的时候,也可以在一些官方网站上去查询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一些信息。案件开始之前,双方都做好准备工作,这样在工作的时候才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至于因为和律师不和而让自己的官司败诉。

打官司请律师,如何防止被律师给忽悠了?

生活中我们总是能遇到大大小小的问题,有些事难免会遇到闹到法庭打官司,这时请律师是必要的事,但是网络爆料有部分律师收费高忽悠人的情况,让人比较后怕,虽然坑人的律师是少数,大多律师会负责任的分析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和证据,然后尽力办案,尽可能帮助当事人赢得诉讼。大家也不用太担心被忽悠的问题。

那么我们在一点不懂的情况下不被律师忽悠,保证自己的权益呢!

一,小心律师收钱不办事

这是很多当事人在网上发帖子声讨律师的一个很集中的问题。有个别律师收了律师费只是象征性和当事人沟通收集证据和材料,对办案不作为不负责。但是大多数律师都是尽心尽力的为当事人在忙碌,尽力争取赢得诉讼。在中国和其他国家,虽然现在社会打官司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打官司对于一般人来说不是一件好事。即使打赢了官司,也不会主动在网上自己打赢了官司。有些当事人输掉了官司,就会迁怒于律师,没有赢得诉讼,就认为律师没有处理办事。会在网络上发布言论说律师没有尽责办案。其实一个案件想要赢得诉讼,是社会、律师办案诉讼能力、证据条件、案件综合构成等等各方面因素决定的。

二,小心律师两头吃

两头吃的律师很少,大多数律师都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如果你发现律师有这种行为可以可以去当地司法机关或律协举报。要相信自己的律师,信誉和职业操守是一个律师生存的必备条件,一个律师不至于因为这点钱而断送自己的大好前程。每个行业都会有败类,如果发现律师有两头吃的征兆出现,立即向律协举报,但是要掌握足够的证据,不能只是猜测就妄下论断。

三,小心律师费用含糊不清

在签订委托协议合同之前,一定要和律师确认清楚律师费用,是否有其他消费。如果还需要缴纳其他费用,具体是哪些费用,列出收费项目清单和价格。当然,有些费用是由当事人承担的(这些费用不包含在律师代理费之内)1、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合理的翻译费、出差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等;3、甲方同意支付的其它费用。

四,小心吹嘘结果、王婆卖瓜

想赢得一场官司,需要满足很多因素才可以。有个别律师和当事人吹嘘认识法官、有特殊关系,或者自己能力超群,能够100%打赢官司。遇到这样的律师,结束谈话,赶紧撤离,谨防上当受骗。

总结:

初步咨询时,不要透露个人隐私建议使用化名。去律师事务所咨询时要不要说真实的情况?不要急于向律师寻求答案,当场给答案的律师不够专业严谨,给律师1-2天的时间。(大律师除外)让律师解答时,附上具体的法律条文。咨询前要把所有问题集结下,一次性咨询完。免费咨询时,不要苛求律师的资历和给出的解决方案。免费咨询获得的解决方案只能作为参考。如果发现代理律师有以上违规操作,并且你掌握了足够有效的证据,可以向司法部门投诉律师。

其实现在很多律师是比较负责的,只是以前有部分律师利用行业的不透明给一些群众带来了损失,导致大家对律师有误解!

聘请法律顾问要注意的事项

专职法律顾问又分为通过国家人事部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在企业中专职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企业法律顾问(具有律师资格可被聘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和通过司法考试的执业律师接受企业聘用成为劳务性的律师顾问。律师事务所和企业都是经济组织,一个自然人不能对一份法律工作签订两个劳动合同。所以专职企业法律顾问不得从事除受聘公司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随着法制经济的不断完善,绝大多数企业已具备建立企业自身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意识。在许多大企业,已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或叫法律顾问处,或叫法务部等,均直接隶属于总经理管辖。许多中小企业(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也积极雇佣专职的只能服务于本企业的法务人员(后简称法务专员)或外聘兼职的社会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后简称执业律师)。但孰优孰劣,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下面就二者作一比较,以供企业抉择。

   一、服务时间的比较

企业雇佣法务专员的优点在于企业可以随叫随到,可以随时面对面交谈咨询;而企业外聘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因法律顾问的办公室一般不在企业,无法随时面对面交谈,但通过电话、传真随时交流应当不成问题。

二、服务范围的比较

法务专员不仅可以为企业代理诉讼和追债,而且可以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同样法律顾问不但应为企业代理诉讼,还应当为企业处理很多非诉讼法律事务(见各法律顾问合同服务内容)。但重庆市现有执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因历史的原因有以下不足: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局限于诉讼和追债,涉及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相对不足。导致这样的原因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法律顾问的服务意识,还有企业自身对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的理解和把握。根据南昌市现有中小企业的现状,最需要的莫过于建立企业的法律事务(主要是合同事务)管理体系,究其实质,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是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预防、规避法律风险的最主要的首要的部分,一个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可以窥见其整体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建立法律事务管理体系也是法律顾问的首要职责,当一个中小企业的法律事务运作体系完善(公司律师完全胜任该工作)以后,一个律师完全有时间和精力同时服务于多个企业。

三、业务素质比较,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服务的效果

1、要成为社会执业律师,首先必须取得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司法部组织司法资格(前身是律师资格)考试(每年通过率大约只有10%),再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才能成为执业律师。其进入的门栏高于法律工作者和企业法务专员。

2、中小企业的法律事务不论涉及的种类或者数量一般不会太多,给予法务专员实践的机会(尤其是诉讼)不会太多,这样不利于法务专员自身经验的积累,而执业律师代理诉讼相对频繁,其身处律师事务所也更便于交流,其业务素质一般远远强于法务专员。

四、支付的费用的比较

南昌市一个法务专员的年薪应当在两万至三万之间,如果严格执行劳动法加上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一个企业为一个法务专员支付的费用应当在两万至五万元之间;另外法务专员因自身业务素质的原因在代理诉讼中无疑会增加败诉的风险,有的诉讼不得不找社会执业律师代理,这样不得不增加额外的代理费用。

南昌市现阶段法律服务仍是需大于供,一个普通的拥有执业经验的律师的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而一般中小企业开给法务专员的月薪不会超过2000元,这样的薪金是难以雇佣到有能力的社会执业律师担任专职法务专员。如果中小企业聘用兼职法律顾问,顾问费普遍在一万二至三万之间。

五、诉讼中作为代理人权利的比较

在诉讼中,法律赋予执业律师许多比非执业律师的法务专员更便于诉讼的权利。

因此中小企业或是雇佣法务专员或是聘用执业律师管理公司法律事务,应主要考虑因素有: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⑵处理法律事务的范畴;⑶公司法律事务的多少;⑷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多少;⑸诉讼事务的多少及争议中是否需要以律师名义调取证据等。

律师兼任企业法律顾问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律师是独立于企业的法律意见或建议的提供者。对于企业的不法行为或不合理的要求,律师有提出法律建议甚至拒绝服务的权利。二、律师是独立于企业的法律事务代言人。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务,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律师代为参与,律师的身份就是企业委托的代理人。三、律师是独立于企业的法人行为的指导者。企业的对内对外活动在具体运作方面,企业需要依赖律师的专业知识,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企业行为有了律师的参与,特别是在重大项目上的律师参与,为本企业稳健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可有效降低经营决策的危机和风险。

律师兼任企业法律顾问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提供常规法律咨询。为企业提供常规法律咨询是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最基本的业务,事无巨细,小至劳动争议,大致项目决策、企业改制,企业经理人均可向律师征求法律意见,能够即时解答的,律师可即时答复,对于复杂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在认真研究、深入分析后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二、代理诉讼仲裁业务。诉讼或者仲裁,往往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中难以避免的环节。律师的职责,就是站在企业的立场,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为企业争取最为有利的裁判结果。三、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企业改制,公司合并与分立,对外投资,项目融资、公司上市等重大活动,往往利益攸关,是涉及企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必须有律师协助处理,关键时刻,更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法律支持,律师作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四、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律师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是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颇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想要律师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邀请律师介入企业事务,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律师也应当积极加强这方面的引导,企业的内部管理、业务管理、合同管理、经营管理等,一旦律师参与进来,无疑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即使发生意外,也能做到有的放矢。五、预防减少企业风险。企业对于各类风险的存在不是不重视,而是不知道怎么重视,如何去预防,怎样来防范,在实践当中,很少有企业采取事前防范措施,往往是在潜在的风险酿成现实的灾难之后,才匆匆忙忙寻求律师处理,这种情况下,既给律师的工作增加了不必要的难度,也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可谓得不偿失。

在聘请法律顾问的认识方面,很多企业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误区:

误区一:请诉讼经验丰富的律师

为企业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基本职能,但这不是主要的,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为企业管理和经营活动把关,协助企业预防各类风险的发生,防止已发生的损失不当扩大,尽最大努力为企业减免损失。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最高境界,不是为该企业打了多少官司,而是利用自己的智慧和业务能力让该企业尽量别惹上官司。

误区二:请名气大的律师

很多当事人在聘请法律顾问时,往往是冲着律师的名气去的,认为名气大的律师所起的作用也大,其实,当事人的这种观念是不科学的,中国的律师业也在不断成长,而且正在进行专业划分,名气大的律师不一定就是对企业法律业务擅长的律师,在各个法律领域,如婚姻法、继承法、刑事辩护等,有不少很有建树的大律师,这些大律师未必就对企业法律业务比其他律师更在行,这些大律师们籍自己多年的'名望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后,很多实际业务仍然需要其他律师辅助。在我看来,与其聘请大律师,倒不如聘请专业性更强的企业律师担任本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什么我要这么说,因为这样可以让专业律师更容易走进该企业的经营管理业务核心,进行更加贴近本企业实际需求的业务指导。

误区三:请法律顾问单位多的律师

很多企业经营者有这样的认识,倾向于聘请已经担任了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担任本企业的法律顾问,这是典型的中国人的跟风的心态,这样的心态同样也是不科学的,律师的实力和能力并不在于他给多少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而是在于该律师的服务能否让企业满意。我并不是说顾问单位多的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上有什么问题,但是在选择企业法律顾问的问题上,我还是建议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认真考虑,综合权衡,切忌盲目跟风。

误区四:请收费便宜的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是一种有偿业务,应当体现出律师的真正价值所在,在我看来,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并不比一位企业副总逊色多少,有的企业将律师视为外人,不愿意律师融入自己的企业管理和经营中,对律师在企业中所起的作用认识有限,自然也就不希望付出更多的代价聘请法律顾问,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样的法律顾问所起的作用也相当有限。指望以较小的代价让律师做出更多的付出是不符合价值规律的,在法律服务领域,没有打折的律师,只有打折的服务。

误区五:请自己在律师界的亲朋好友

找熟人好办事,请法律顾问自然也在熟人圈里寻,这种现象在当前的法律服务市场很流行,中国人的人情世故关系网,在这方面很突出的。熟人有熟人的优势,但是熟人也有熟人的不足。熟人可能专业,但未必就一定专业。有时候正是因为太熟悉了,即使发生熟人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也难以拉下脸来,追究责任或者予以解聘。

误区六:请关系硬的律师

我见过很多当事人,他们在委托你之前,总是习惯询问你有没有关系,指望通过关系办案,使法律的天平更倾向于自己。客观上说,当事人的询问是有一定道理的,关于社会的阴暗面我不想多说什么,我想说的是,单纯的利用关系,可能迟早要出问题,反而殃及自己。一个正常运营的企业,应当重视法律,尊重法律,并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过分地去倚重于关系。侧重关系学的律师习惯利用关系办案,是一种思维,侧重于法律的律师习惯利用法律办案,是另一种思维。

找律师三个忌讳?

 聘请律师的五大禁忌

禁忌一、过分迷信关系

在我们接待的数以百计的客户当中,不乏有些”极品”。他们请律师的目的就在于请律师去“搞勾兑”,希望律师给他们“牵线搭桥”或者提供“机会”,并在初次见面时就直言不讳、满嘴放炮。

毋庸讳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人脉资源,特别是司法机关的资源,固然是律师成功执业的助推剂,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并非案件胜诉的关键因素。我们能够理解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心急火燎急于解决眼下问题的心情,但风平浪静之后,当事人是否应该更多地去考虑他聘请律师的价值所在。

聘请律师的五大禁忌

律师的价值在于根据事实与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没错,大前提还是事实与法律而非人脉关系。当然,律师更大的价值还体现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非给客户带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不良体验。

反过来想,即便你通过人脉勾兑胜诉了案件,客户内心最终感激的也不会是你,佩服的不是你的专业素养而是你的勾兑胆量。客户反而会想,要不是我出得起价钱,案件能胜诉吗?

对于上述那部分当事人,由于他们没有清醒地认识到律师和律师服务的价值,我们只好婉言拒绝并建议他们另请高明。有时候不忙,我们也会发自内心地好心相劝,引导其通过正当途径去解决问题。但多数情况下我能看到,他们离开律所办公室时脸上挂着不悦,或是鄙夷。

再后来,这其中有一些客户在案件败诉后回过头来又找到我们,对我们倾诉他们不应该轻信之前聘请的律师,迷信关系和权威,花了大量冤枉钱,案件最后竟不了了之。

羊毛出在羊身上。当事人在聘请律师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提防那些吹牛、吹嘘关系的律师。当然,具备职业操守的律师是绝对不可能会接受所谓的“牵线搭桥”的。当事人在下定决心要聘请他信任的律师之前,首先就要端正好自己的心态,在与律师进行交谈时,平和地听取律师给出的专业法律意见或建议。

禁忌二、和律师讨价还价

这个世界上可能没有比律师更精明的群体了。如果说有,我们可能会想到菜市场的小商贩。但问题来了,律师服务和菜市场买菜能一样吗?如果真的可以比较,律师服务可以和医疗服务比较。我想哪位患者在就医时,会傻到和医院去讨价还价?

实际上,医生解决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问题,律师解决的是当事人的人格自由或财产问题。两者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律师的成本是时间。律师的客户又有很多,在他们的法律服务计划里,肯定会有所差别的。尽管我们一贯保持一视同仁的办案作风,但人性的自私和现实决定了我们在具体办案时不可能做到一视同仁。

优质客户、付费较高的客户,律师们往往更愿意花费更多的精力去办理他们的案件。所以律师精明就在于此,你的出价可能无形中就决定了他愿意付出的精力,特别是时间成本。

聪明的当事人不会纠结于律师的报价。有操守的律师,他的服务一定能够匹配其报价。事实上,这也是一种最理想的服务状态,就好比医院来了患者之后,医生只负责尽心尽职地去医治他的病人乃至妙手回春,而不浪费大量精力去讨价还价。

禁忌三、轻信律师的承诺、保证

当事人应当了解,现行的所有法律、规范都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作不切实际的承诺。实际上,律师也无法决定案件的结果。

在现行司法体制下,一个案件特别是敏感案件,它的判决结果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制约的,甚至不排除有法律外因素的,如党政主要领导的干涉因素、媒体舆论的干扰等。

所以,即使律师在与客户接触时作出了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也是不可靠的,甚至可以定性为“忽悠”。

当然,负责人的律师一方面会告诉他的当事人,现行法律规范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法律规定,对案件的最终走向作出评估或出具法律意见给当事人,让当事人自己作出是否聘请律师的决定。

但实务当中,有部分当事人在初次与律师打交道时,就要律师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有时候,律师连基本的案卷材料都没有看到。有时候,在电话咨询过程中,就有当事人提出此类要求。这是极其可笑的。

禁忌四、熟人介绍的律师并非可靠

法律服务由于其固有的特殊性,加之我国律师制度恢复才三十余年,法律服务体系总体还不十分完善,老百姓对法律服务的价值还处在将信将疑的阶段。

一旦遇到法律难题,找律师往往也是病急乱投医、有奶便是娘。但更多的时候,请律师还是通过亲戚、朋友的介绍或者转介绍。也就是说,事实上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是缺乏全面了解的,一切均维系在与中间人或介绍人的信任之间。如果中间人或介绍人负责的话,那还好。

如果不负责任的话,就会导致实务当中我们了解到的一些让人啼笑皆非的情形,如到最后客户竟然发现所谓的“律师”没有律师执业证,后来经证实系当地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这批人是不能办理刑事案件的,但可办理一些民事案件,有时也对外宣称是“律师”)。

还有些当事人,其实要找的是刑事案件律师,最后案件败诉之后才发现介绍人给他介绍的,是一位在离婚诉讼领域享负盛名的所谓“大律师”。

最糟糕的情况是,我们必须指出,有部分律师和介绍人沆瀣一气,律师给予一定提成的介绍费,介绍人负责介绍案件。在这种利益分配制度之下,介绍人介绍案件往往唯利是图,而忽视律师的专业范围和当事人的具体需求。

所以,清醒的当事人应该去全面考察律师的个人执业经历、执业专长,而非轻信熟人的介绍或鼓动,要有自己的客观标准和评判尺度。

禁忌五、付费后试图控制律师

这类当事人也是愚蠢的。之所以选择做律师,大部分人还是看重这个职业的自由并且义无反顾。有些公法检转行过来的律师,甚至不顾家人的反对、领导的挽留,大部分都是为了自由。所以,从骨子里,他们就不想被束缚、任人差遣。

当事人聘请律师付费是理所应当的,律师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职责所在。但本质上,二者是独立的个体,互相不牵制,更没有主仆之分。有些当事人在付费后,自以为是,以为律师就是他的仆人了,不分昼夜、是非工作日、是非假日地拨律师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最后律师受不了,发生矛盾,双方关系恶化,甚至解除委托,最终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展。

当事人在与律师事务所达成委托之后,应当对自己的律师充满信任,并树立以律师工作为中心的思想,一切听从专业人士的指导。当然,这不排除当事人有自己的建议或看法可以和律师交流。律师在综合案件具体案情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性接受当事人的建议。对于一些不合理甚至违法的建议,律师可以拒绝,以免节外生枝,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度。

关于请律师的十三大误区和请律师的十三大误区是什么的介绍到此,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答案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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