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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家属可以请律师吗

请律师 作者:委涵亮 2022-06-22 15:49:06

公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家属有必要请律师吗

一、对于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是否需要委托律师的问题,我的建议是:在家属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的委托律师。

二、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作用,很多人认为代理人就是代理被害人一方向被告人索赔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实际上,诉讼代理人的作用不止于此,诉讼代理人还可以根据受害人的授权就案件的刑事部分向司法机关表达受害人一方的观点和诉求。

第三、关于被害人请求的赔偿范围,主要是指物质方面的赔偿请求权:法释[2000]47号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对于精神损害要求赔偿的,一般很难得到支持。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开庭后还可以请律师辩护吗还能起什么作用

刑事案件开庭后,由于种种原因,被告人或者家属希望再请律师辩护的现象比较常见。是否还可以请新的律师辩护?有些被告人或者家属会有这样的疑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宣判前,被告人还有权再请新的律师辩护,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

开庭后再请新的律师辩护,还能发挥什么作用?作为被告人及其家属是应该考虑的。

如果法院已经开过庭,但是庭审程序还未结束,尤其没有进入法庭调查环节或者检察院要补充侦查的,辩护律师尚可以参与庭审的主要环节,依然可以通过庭审程序为被告人辩护,为时未晚。

如果整个庭审程序已经进行完毕,律师已经无法再通过庭审程序为被告人辩护,律师发挥的作用必然会有一定的局限,但在部分案件中依然可以有一定的作为。

以笔者刚办结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为例:案件在结束庭审之后,被告人吴某的家属才于2018年2月26日委托笔者为吴某辩护。接受委托之后,笔者于2月28日到法院查阅了卷宗,包括庭审过程的全部笔录;3月1日,到看守所会见了吴某,向其了解了案情和核实相关证据;3月2日,笔者再到法院查阅相关卷宗;3月3日,笔者再次会见吴某。经过查阅卷宗和会见吴某,笔者发现起诉书指控的部分金额有误,庭审时吴某及其律师也没有提出异议。3月4日,笔者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指出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有误,尚未达到情节严重,就吴某的情况,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法院对吴某适用缓刑。10月31日,法院一审宣判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吴某得以免于牢狱之灾。

就笔者的经验,法院开完庭后再介入案件的律师,可以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全案证据材料和开庭笔录,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有充分理由的,可以针对特定问题申请补充开庭,律师依然可以对案件的结果起到积极的作用。

司法实践中,有极少的法院在庭审后不允许被告人再更换辩护律师,这是完全没有法律根据的。被告人及其家属完全有权坚持自己的委托,维护自己的辩护权,辩护律师也应该尽最大的努力,促使法院纠正错误做法,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才有权委托辩护人吗

网友:苏律师,是不是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

苏义飞律师:不是绝对的,一般是要求近亲属委托,对于没有近亲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亲友也可以委托先行会见,然后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即可。《(201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八条,其他亲友或其所在单位代为委托的,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01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八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或其所在单位代为委托的,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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