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期间请律师
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律师
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再到法院的审判阶段,涉及程序多、时间长,往往几个月、一年,甚至更长时间无法结案。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都没有充分的精力和专业的知识审视每一个阶段中权利是否得到保护。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有权利聘请律师或者他人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或者根据法定情形,办案机关会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犯罪嫌疑人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就在上个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给我担任涉嫌猥亵儿童罪的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原因是该名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要有辩护律师。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也可以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侦查阶段中辩护人的身份只能是律师,不能是其他人。这一限制在《刑法》第三十三条有明确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上述法律条文第二款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结合办理指派案件的过程,在此重点陈述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否应当聘请律师,在这个阶段内,律师能起多大的作用。
在这个阶段中,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辩护律师就已经知道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哪种强制措施。辩护律师首先做的就是及时取得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或者前往看守所会见。除特类案件外,亦或者是办案机关认定是敏感案件外,辩护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征得检察机关的同意,可以随时会见。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了解有关案情的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以及是否、如何参与所涉嫌的案件,这些情况也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急需知道的情况。
《刑法》第三十八条讲,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在审查起诉阶段内,只有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才能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身份的辩护人只有在办案机关的同意下,才能了解案卷材料,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便捷程度会让委托人省去太多的麻烦事。
通过阅卷辩护人可以知道犯罪嫌疑人如何向办案机关陈述的案情内容,知道其他犯罪嫌疑人、证人如何向办案机关陈述的内容。
但是,根据2017年9月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辩护人不能将案卷材料交由委托人,亦不能将案卷内容披露给委托人。
根据卷宗材料记载的内容,参照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的会见笔录,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有一定的了解,依据法律规定向办案机关表述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需要重点在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扎实、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的陈述。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辩护律师可以书面申请和见面沟通的方式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刑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形有:(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还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他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可以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需要在审查起诉的期限内,尽最大能力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了一般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虽然时间较短,但是能做的事是很重要,也很有必要的,辩护律师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者。如果用法得当,辩护意见得到采纳,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不被提起公诉。
刑事犯罪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请律师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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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上文着重强调了公安侦查阶段有没有必要请律师,也结合了部分情况来区分。
例如现在有些案件会出现第一天传唤讯问,笔录做了1-2次后交保证金然后直接取保候审了。那这种情况下公安侦查阶段就没有多少请律师的必要性了。
但即使是这种情况,案件只要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那还是有必要请律师的。
我为什么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只跟你们谈请律师的必要性,而不是跟公安侦查阶段一样跟你们分类讨论是否有必要。这个的原因也是取决于现在刑事案件的一个办案侧重点发生的变更。
我们以最新的规定来看:
202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一份文件《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目的在推进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
可能听不懂,但只需要知道一点: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以及律师起到的作用,在大部分案件中会扩大,并能体现足够价值。
所以,我只谈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要请律师,请律师有必要,必要性的根据。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基本常识】
很多人只是泛泛了解了刑事案件有三个阶段,对细节和常识并未去全面了解,从而导致对时间、作用等认知不全面。
什么是审查起诉阶段?
很简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这句话有几层意思:
1、人民检察院并不是负责定罪的机关。
2、人民检察院是复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
3、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不起诉。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有多长时间?
网上流传了很多刑事审判期限表格,不是那么易懂,但我们可以白话文去解释这个表格。
一般案件一个月期限,稍微复杂点的一个半月期限。
如果觉得证据还不够的,可以让公安机关拿回去补充侦查,再送回来。
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可以给两次机会,不能再三出差错,所以最多两次。
总结起来:1(1.5)+(1+1.5)*2,最长6.5个月。
当然,如果出现管辖问题再另谈。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结果有几种?
泛泛来谈就是起诉和不起诉,但细分有很多种情形。
比如:原罪名提起公诉,变更罪名提起公诉,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等。
【审查起诉阶段请律师的必要性】
我们必须纠正一点:“刑事案件主要工作在法院”的认识是存在致命错误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基于此,律师只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才可以看到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基本证据。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第一个重要作用便是阅卷,只有阅卷才能对案件有一个整体把握,才能判断整体案件走向。
基于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很多法官其实并没有太充足的时间去细细研究案卷材料,从而侧重于庭审的控辩思路和案件调查。这时候如果律师和检察官对案件事实未明晰,定性有出入等,都会导致最终判断偏差。
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第二个重要作用就是:沟通案件情况,防止出现罪名定性偏差、事实认定偏差等问题,减轻审判中的辩护压力。
目前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愈加完善,在此之前,部分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是不对案件进行量刑建议的,根据2010年的试行规定《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予以明确,这是作为公诉权的一个下位概念,理论上只是作为审判的参考,但实际上从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权力制衡的结果,量刑建议权代表了检察院,代表了审判监督的权利,虽不具有终局性,但其具有极为清晰的参考性。虽然并不是所有案件都是根据量刑建议进行定罪,但其确平衡了法院的审判权,也适当制约了法院的审判权,体现了程序的正义。而根据最新施行的规定,检察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中应当提出量刑建议,而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也可以就财产刑提出确定的数额。由此可见,量刑建议的重要性。很多专家、法官等会去谈这只是一个建议,但基于司法实务操作,它往往不只是一个建议的作用。所以,
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第三个重要作用是结合案件情况,沟通量刑建议。
还有一些基础性的律师工作,比如会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便不再展开谈。以上三个重要作用,便足以体现审查起诉阶段请律师的重要性了。
只要有这个余地,建议一定要委托律师,刑事案件虽然时间长,但倘若错过了关键点,就真的是错过了机会,而且是无法弥补的。
现在是批捕了没到检察院阶段,我请律师就请检察院阶段这样可吗,
那结果就是你现在请好了律师,然后律师要在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再介入,如果案件是刚刚批捕的,那律师可能要等两个月后才能介入。
基于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律师没有理由提前开展工作,同时因没有侦查阶段的授权也无权开展工作。
那么问题来了,题主在委托律师前要先好好思考一个问题:“此案委托辩护律师的目的是什么?”
虽然法律并不禁止这样委托,可案件明明还在公安侦查阶段,不尽早委托辩护律师介入却要等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工作基本全部完结后,相关证据和事实已经搜集固定,在成型固定的证据(理论上)移送检察院的情况下再委托律师介入,这无异于在人为的去压缩本可能存在的较大的辩护空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从2014年起我国《刑事诉讼法》开启了刑事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允许辩护律师介入的历史,要知道这在之前是不存在的权利,在这之前犯罪嫌疑人直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才有可能获得辩护律师的专业帮助。
答主个人建议是,既然决定自己委托辩护律师介入处理案件就要明确目的,以及搞清楚具体如何实现辩护目的的思路和方案有哪些。否则一味的追求“等到什么什么时候…”还不如直接用“指派律师”来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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